第三十一条 各代表团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六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应由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三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向主席团提名。
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应由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选,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向主席团推荐;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主席团推荐。
第三十四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由大会秘书处印发代表。对代表就候选人基本情况提出的有关问题,大会秘书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省人民政府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应由本省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了上述差额,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各代表团酝酿讨论,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六条 被提名的候选人不接受提名,应当向主席团写出书面报告,经主席团征得提名人同意撤回提名后,可以不列入候选人名单;提名人不同意撤回提名的,应当列入候选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