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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定》(发布日期:1996年2月12日 实施日期:1996年2月12日)修改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4年3月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该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两个月内,由上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的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提出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并报告大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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