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实施专利技术取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经专利管理机关认定,该项专利技术视同已通过技术鉴定。
第十八条 企业采用专利技术生产新产品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专利技术的,按照《
湖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四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发现其专利权被侵犯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企业请求调处专利纠纷和进行专利诉讼,可以委托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办理,也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取得的专利权,应当依法缴纳年费,维持专利权的有效性;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专利权的,应当进行论证,确认继续维持该项专利权对本企业已失去价值。
第二十二条 企业确定技术发展方向,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应当充分利用专利文献提供的技术、法律信息,避免重复研究或者防止侵权。
第二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假冒专利产品假冒专利方法的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使企业获得明显经济效益或者避免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取得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权的企业,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和报酬。
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在专利权人企业或者已离退休的,仍依法享有获得奖金和报酬的权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已去世的,获取奖金和报酬的权利由其继承人依法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