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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大关于废止<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3月29日)废止

湖南省企业专利工作条例
 (1994年2月24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保护发明创造,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专利工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企业专利工作。专利管理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服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发明创造活动,积极申请专利,实施专利技术,研究和运用专利战略,为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第五条 企业应当重视专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负责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专职或者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部门和专利工作人员负责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依法办理国内外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权的有关事宜,协助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
  企业专利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的,由专利管理机关颁发专利工作者证书。

第二章 专利的申请

  第六条 企业在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引进产品、技术、工艺、设备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的,应当在向社会公开前及时申请。
  第七条 企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前,项目主要负责人或者发明人、设计人应当向企业专利工作部门及时提交专利申请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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