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以及外来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倒塌致使保险房屋的损毁;
(四)暴风、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负重墙、屋顶、屋架)倒塌的损失;
(五)因上述(一)、(二)、(三)、(四)项所列的灾害事故所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八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
(二)核子辐射及污染;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四)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三章 投保与承保办法
第九条 农民住房保险分为一般险和两全险两种形式。一般险期限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两全险具有经济补偿和保险期满还本的双重性质,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 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房屋的实际价值确定,每户保护金额不得低于一千元。
第十一条 一般险每年每千元保险金额交纳保险费三元。
第十二条 两全险每千元保险金额交纳保险储金二十五元,保险期满后无论是否发生过赔款,均退还全部保险储金。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不领回保险储金,保险公司对逾期后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仍负赔偿责任,但应当根据发生事故时本市实际执行的储金标准,重新计算保险金额,办理续保手续。
第十三条 农民住房保险可以乡(镇)为单位集体投保,统一签发保险单。凡人均年收入在三百元以上的村可投保两全险;凡人均年收入在三百元(不包括三百元)以下的村可投保一般险,由乡(镇)政府负责投保的组织、办理有关手续和保险费、保险储金的收缴工作。
第十四条 保险费、保险储金可由县(区)或乡(镇)政府统一筹集,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垫付为辅的原则。根据群众交费能力,可采用农民自交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章 赔款处理方法
第十五条 保险的房屋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施救措施,尽力避免损失扩大,并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查勘现场。被保险人不采取施救措施,保险公司对由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