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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0年5月27日 实施日期:2000年6月25日)废止

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9年9月15日洛阳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1年8月21日河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洛阳市<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管理,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切实保护土地资源,严格控制非农业用地,禁止乱占滥用土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土地。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省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法处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县土地管理机构,直属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统一管理工作。
  郊区、吉利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
  城市区土地管理分局,直属市土地管理部门领导。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区仅指郊区和吉利区。
  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村民委员会和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应做好本村的土地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设兼职土地管理员。
  国营农场、林场和工矿企事业单位,负责做好本单位所使用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土地科技管理和业务培训,拟定市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编制全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审查县、区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主管全市建设用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办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拨用地工作;
  (四)负责全市的土地调查、监测、分类、定级、登记、统计、发证等地政地籍管理工作;
  (五)管理全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工作,监督检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和终止;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征收国有土地使用费;
  (七)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八)负责全市城乡土地利用中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承办重大土地纠纷的调解处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在土地管理方面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渎职等违法、违纪案件;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农业户口转非农业户口和安置工作。
  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可参照本条确定。

第三章 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八条 土地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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