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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一、造成轻微损失者,予以批评教育。
  二、造成明显损失者,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造成严重损失者,建议中止或取消当事人的出市代表资格,并处以2000元罚款。
  四、造成特别严重损失者,建议中止或取消会员资格,并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以上中止或取消出市代表和会员资格,须经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市场对违纪会员视情节轻重确定处罚,如需交纳罚款必须在5日内向市场监察部交纳。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会员对市场的处罚如有异议,可向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未改变处罚决定前,必须执行市场的处罚决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郑州市场根据本细则制定场内交易运作规范。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油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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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       │
       │国税函发<1990>1573号文 │
       │暂免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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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品名│等级│生产期│数量(吨)│价格(元/吨)│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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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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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站:    发货单位:
2.到站:    收货单位:
3.交货时间:19  年  月--19  年  月
4.运输方式:
5.质量验收:
6.包装议定:
7.费用负担:
8.结算方式:
9.保证金: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5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基础保证金。
      买方交: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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