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造成轻微损失者,予以批评教育。
二、造成明显损失者,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
三、造成严重损失者,建议中止或取消当事人的出市代表资格,并处以2000元罚款。
四、造成特别严重损失者,建议中止或取消会员资格,并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以上中止或取消出市代表和会员资格,须经批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七十四条 市场对违纪会员视情节轻重确定处罚,如需交纳罚款必须在5日内向市场监察部交纳。逾期不交者,加倍处罚。会员对市场的处罚如有异议,可向市场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在未改变处罚决定前,必须执行市场的处罚决定。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
第七十六条 郑州市场根据本细则制定场内交易运作规范。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粮油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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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根据国家税务局 │
│国税函发<1990>1573号文 │
│暂免征收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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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地│品名│等级│生产期│数量(吨)│价格(元/吨)│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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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站: 发货单位:
2.到站: 收货单位:
3.交货时间:19 年 月--19 年 月
4.运输方式:
5.质量验收:
6.包装议定:
7.费用负担:
8.结算方式:
9.保证金:从合同确认之日起,买卖双方须在5日内向市场结算部交纳基础保证金。
买方交: 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