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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六十五条 买卖双方货款结算完毕后,通知市场清退保证金本息,市场在接到通知后2日内将应退资金一次清还。
  第十三章 信息
  第六十六条 郑州市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刊物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市场成交情况和其他有关信息。
  第六十七条 郑州市场发布的成交价格为各个品种、等级粮食的拍卖或协商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十四章 监督、调解、处罚
  第六十八条 凡是买卖双方不严格履行合同所定各项内容的,均为违约。发生违约,首先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市场依法予以调解。调解不服者,按法定程序由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六十九条 市场对违约的调解,以国家有关法律、政府法令和政策为依据,市场在调解中可视违约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将违约方的部分或全部基础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拨划给受损害方,必要时还可扣划违约方的资格保证金,扣划后由违约方按资格保证金的规定数额补齐。违约情节特别严重的,市场可以提出建议,经批准机关同意,中止或取消出市代表资格和会员资格。
  第七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由买卖双方依法协商处理,变更和解除的情况报市场备案。
  第七十一条 出市代表必须遵守市场和各项交易规则,接受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十二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纪行为:
  1.扰乱秩序,言行粗暴;
  2.造谣煽动,混淆视听;
  3.坑蒙哄骗,敲诈勒索;
  4.垄断市场,操纵价格;
  5.伪造文件,买卖票证;
  6.拖欠款项,拒交罚金;
  7.行贿受贿,私下交易;
  8.接受不具有资格企业的委托;
  9.出市代表以会员企业名义为私人做交易;
  10.阻碍市场必要的有关调查;
  11.其他违纪行为。
  第七十三条 凡违反第六十条规定的,除需提交有关执法部门处理的以外,郑州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给予下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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