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交割月份的每日均为交割日。
第三十三条 合同式样由郑州市场统一规定、统一印制。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场认可合同的主要依据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2.《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3.《
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八章 保证金和手续费
第三十五条 资格保证金:企业在郑州市场注册登记时,交纳一次性资格保证金一万元人民币,自动退出市场、终止会员资格时,资格保证金本息如数退还。
第三十六条 基础保证金:合同签订后,买卖双方必须在五日内到市场结算部交纳基础保证金。否则,市场取消合同认可。
基础保证金的收取数额为成交金额的5%-10%。
第三十七条 追加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交割日止,如果市场价格发生较大幅度波动,基础保证金不能有效保证履约时,市场有权向买卖双方或某一方收取追加保证金。买卖双方或某一方在收到交纳追加保证金的通知后,必须在2日内如数汇出应交数额。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合同签订后五日内买卖双方各按成交金额1-1.5‰向市场结算部交纳手续费。不同时期手续费的具体执行数额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批发市场所提供的服务情况确定。
第九章 代理
第三十九条 粮食经营企业会员可以从事代理业务。但不得代理非粮食经营、生产和加工企业。会员单位的任何个人和出市代表均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代理业务。
第四十条 被代理者自由选择代理者。代理的条件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签订代理协议。代理者必须对被代理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