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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买方的购买数量少于拍卖总量,但多于或等于起点数量时,在举手示意购买的同时,喊出购买数量。
  第二十二条 拍卖成交后,由传递员携带拍卖记录、带领买卖双方到签约间,在签约监督员的监督下,当即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协商买卖是买卖双方在交易厅内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的交易。
  第二十四条 协商买卖在市场统一组织安排和参与下进行。
  第二十五条 买卖双方协商议定的价格,不得超过当日价幅限制。
  第二十六条 买卖双方协商达成交易后,到签约间,在签约监督员监督下,当即签定合同。
  第五章 价格和涨幅
  第二十七条 郑州市场的拍卖价格为发货站车板,港口船舱交货价格,协商买卖的价格形式由买卖双方议定。
  第二十八条 每一开市日的价格限制幅度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供求情况以及前一开市日的价格水平确定,提前一天公布。
  第六章 购买配额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场实行购买配额限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会员企业在本市场的购买总量不超过商业部所核定的指导性购买配额总量限制。
  年度配额在1000万公斤以下的会员允许在一个月内购完;年度配额在3000万公斤以下的会员月购买量不得超过年配额的1/2;年度配额在3000万公斤以上的会员购买量不得超过年度配额的1/3。
  第七章 合同
  第三十条 合同期限为一至十二个月。六个月(含六个月)以内的合同为现货合同。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含十二个月)以内的合同为远期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单位数量为50吨,成交量必须是50吨的整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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