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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实施细则》

  2.拍卖样品。按现行粮食检验取样规定提交样品2公斤,做为审核质量等级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市场在受理卖方拍卖委托后,通知卖方出市代表该批粮食的拍卖时间。卖方出市代表届时必须到场参加拍卖。
  第十一条 拍卖顺序按交割月份由近及远依次排列。同时一月份的拍卖按提交委托书的先后依次进行。
  第十二条 市场提前一天在市场内公布下一拍卖日的拍卖顺序、时间、数量、质量、交割期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卖方在开市30分钟前,可以调整拍卖起点价格和起点数量,但调整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四条 每场拍卖前,在交易厅内展示样品,用醒目字牌标明卖方的代号和样品产地、品种、等级、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交货方式、结算方式、包装及包装价格等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凡是有购买权的会员,其出市代表均可着交易市专用服装、持证进场交易。
  第十六条 拍卖由交易主持人主持,由记录员、卖方出市代表和市场监督人员予以协助。
  1.主持人员负责叫价和成交拍板。
  2.记录员记录成交双方代号、成交金额、品种、数量、时间等内容。
  3.卖方出市代表临场协助拍卖,必要时做出选择决定。
  第十七条 拍卖时,由主持人根据卖方所报起点价格,由低到高叫价,价格上升幅度最低为1厘/公斤。
  第十八条 叫价后,有意购买者高举左手示意。如有两位以上买主举手示意购买,价格继续上叫,直至到只有一人举手示意购买时,由购买者报出自己的代号和购买数量,停留30秒钟,主持人拍板宣布成交。
  第十九条 当叫至某价位,有两位以上买方举手,而叫至下一价位,无人举手示意购买时,由卖方出市代表按买方所报数量多少为序,依次成交。
  第二十条 买方的购买数量必须在卖方拍卖起点数量之上(包括起点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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