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视为翻悔。当事人拒绝接收保全裁定书或仲裁决定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组织代表或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名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仲裁文书留在当事人单位或住处,即视为送达。
属个体或合伙性质的单位,当事人不在的,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指定代收的人签收。
第二十七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仲裁监督
第二十八条:争议合同当事人认为本仲裁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确有错误,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原裁决的执行。如果其它组织或个人发现已生效的仲裁文书确有错误,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建议,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改变仲裁文书。
第二十九条: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对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本仲裁委员会委员中有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本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的,应报告主任或副主任批准重新组成仲裁庭伸仪。
第七章 归档
第三十条:案件处理终结后,书记员应按时间顺序将案件审理中形成的档案材料装订成册归档,并妥善保管。
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申诉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委托代理书、技术合同书(副本)、调查证据、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谈话笔录、保全措施、庭审笔录、调查笔录、裁定书、调解书和仲裁书、送达回证等。
副卷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庭审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批示、内部联系笔录、仲裁委员会讨论笔录、仲裁庭评议笔录、结案审批表、裁定书、调解书、裁决书底稿、结案报告等。
第八章 回访
第三十一条:案件审理终结后,应当有重点地进行回访,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检查办案效果,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办案质量。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