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前,应拟好详细的庭审提纲,并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人,当事人经二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本机关受理技术合同争议案件,一般不公开。
第十二条:仲裁庭开庭时,书记员应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宣布庭审纪律,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仲裁庭准备就绪。
仲裁庭纪律:一、当事人应服从仲裁庭的呼唤和询问;二、当事人陈述事实、辩论问题,要实事求是,文明礼貌,非经首席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三、未经仲裁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退出仲裁庭。四、不得大声喧哗,不准鼓掌、呼号,对仲裁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又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仲裁委员会反映。
第十三条:首席仲裁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代理权限:公布案由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回避,如果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即可开庭审理;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可宣布休庭,待查明原因后,再做处理,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仲裁庭或独任仲裁员决定。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有申诉、答辩、反诉和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
2、有委托律师和其他人代为诉讼、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申请保全的权利以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有遵守仲裁程序的义务。
2、有如实陈述案情,实事求是地提供证据的义务。
3、有按规定交纳仲裁费以及自动履行文书的义务。
第十四条: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并就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进行询问,以查清事实。
庭审时,申诉人增加诉讼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五条:在审理案件中发现无效技术合同或利用技术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终止仲裁程序,转交工商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仲裁庭可就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等给当事人辩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