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努力提高职工素质,培训、选拔举行带头人和科技开发及经营管理人才,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逐步改善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改进科研工作条件,保障职工安全。
第十一条 接受主管部门和科委的指导和检查。
所长的职权
第十二条 所长对科研院所的科研、生产、经营、行政管理等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同时要发扬民主,实行科学决策。
第十三条 所长有权确定所内的机构设置。
第十四条 除国家的特殊规定外,所长对所内的人、财、物有统一调度、使用的权力。
第十五条 所长根据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选择副所长,征求党组织意见后报主管部门任免,并报市科委备案。所长对所内中层干部行使任免权。
所长有权拒绝外单位抽调、借用所内人员,有权拒绝接收不适宜在本所工作的人员。对上级分到本所的人员,有权进行考察和试用。
所长要在所内引入竞争机制,推行各种形式的承包责任制。按照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
所长有权拒绝外部任何组织或个人无偿占有研究所的资金、物资以及摊派不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所长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
对贡献突出或成绩显著的职工,所长有权按国家规定予以晋升或奖励。
对违纪职工,所长有权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
第十七条 所长在按规定行政职权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
对所长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和市科委每年要对所长任期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一般应包括:完成国家任务的情况及科研成果、经济效益、人才培训、财务管理、民主管理、党政关系、用人原则,本所建议和发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对领导科研、生产、经营等方面有重大创新,圆满完成任期责任目标的所长,主管部门和市科委要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条 对因工作上的失职,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所长,应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