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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

  第十四条 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与本单位签订协议书,留职时间一般为3-5年。停薪留职期间,原单位工资额不减,个人按月交纳不低于原月工资20-30%的劳动保险金。到本市山区、老区、贫困地区的免交。留薪留职人员回交金额应高于个人原工资额,第一年交原工资额120%,第二年交140%,第三年交100%。到本市山区、老区、贫困地区的,可只交原工资额。留职期间,其编制、户口、粮油关系不变,在评定技术职务、工资调整(停薪留职的可记为档案工作,回单位后享受调整后的工资级别)、分房、房租及子女就业等方面与单位在职人员相同,医疗和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解决。
  第十五条 欢迎外地科技人员来洛承包、租赁或领办企业,享受本市科技人员享有的各种优惠待遇。辞职来洛承包、领办乡村企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可以重新登记户口、重新评定工资、重新办理行政关系、保留国家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
  第十六条 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前提下,到中小企业、集体企业、乡村企业从事技术承包、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兼职活动。对技术人员的兼职,提倡单位有组织地进行。
  科技人员进行兼职活动,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签订合同,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后,受瘟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兑现报酬。
  其收入具体分配如下:
  1、在完成本职工作后,完全利用业余时间兼职的所获收入全部归己。
  2、由单位组织或介中机构介绍业余兼职的,所获收入的70-90%归个人,30-10%归单位或中介机构。
  3、在完成本职工作之后,经单位批准,可以占用工作时间兼职,其收入的20-40%归个人,80-60%归单位。
  4、兼职需动用单位专有资料、设备、仪器等,应实行有偿使用。
  5、从事工程勘察和设计兼职的,其设计图纸和技术结论需经有权、有证单位核准。有权、有证单位应给予支持。
  6、兼职人员在兼职活动中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经济、社会效益,受援单位要及时通知原单位,经鉴定后记入兼职人员的技术业务考绩档案,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考绩的依据之一。
  7、兼职期间,如发生意外的公伤事故,由受援单位按国家有关政策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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