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公益型、技术基础型、农、林、水等科研机构,要在完成自身科研任务的同时,面向社会进行服务,增加收入。科技事业费留出一定比例(暂定20%),按增收节支好坏,以奖代拨(补)。具体办法由市科委另定。
第九条 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专项贷款,用于科研机构向市财转让技术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科研生产联合等。
市属各类企业,在与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合作中,要严格遵循
技术合同法,信守技术合同,共担风险,共享效益。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的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等方式,承包、租赁或领办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村企业,兴办各种所有制的科技经济实体,或到农村进行种植业、养殖业等方面的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实行双方自愿、形式自愿、报酬自定、来去自由的政策。可以承包、租赁、领办企业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承包、租赁、领办单项科技、经营项目。
第十一条 市内人才密集单位的科技人员要求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留薪留职等方式到市内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村企业工作的,除担负国家重点项目者外,各单位接到申请应积极研究办理所在单位接到书面申请报告后一个月内不答复的视同批准。由市科技干部管理部门和劳动人事局仲裁,直接办理有关手续。但要避免科技人员从农村向城市倒流。
第十二条 凡调入我市各县和吉利区乡村企业的科技人员,可参照洛市政(87)68号、69号文件精神,解决家属“农转非”,由调入单位发给安家费,工资、福利待遇由双方商定,本人保留原全民职工身份,工龄连续计算。户粮关系不愿随同的,可留城并保留住房,房权单位不得强行要求搬迁,房租和单位职工相同。凡承包、领办企业成绩显著者,可高聘一级技术职务。
调入到集体科技机构的,其行政、党团、工资关系转入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科委(不占编制)。
第十三条 辞职到本市农村去工作的科技人员,其住房标准可以不动,户口、浪油关系可以不迁。发给一次性辞职补助金。人事关系和档案转入所在县区乡镇企业局等业务主管部门。被新单位录用后,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连续计算,辞职补助金上交录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