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经市科委核准在市内建立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在新开发项目的新增利润中,可以税前提取20%,作为联合组织的科技开发基金,连提三年,专款专用。
2、科研设计单位以技术入股形式参加科研生产联合,订有合同或协议,经市科委登记认定的,其所获收入为技术性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3、科研设计单位向能源、交通、科技、教育等基础设施投资分得的利润,在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向“老、少、边、贫”地区投资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五年内免征所得税。
4、科研设计单位和大专院校,用自有资金或待有资金向中小企业或乡村企业投资,所得收入享受所投资企业的减税待遇。
第五条 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中介等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企业、集体科技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收入,30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
减、免税后所得技术收入按5∶2.5∶2∶0.5比例,分别作为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及所长基金。个人收入达到纳税限额的应交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六条 独立科研单位(含集体性质的科技机构),大专院校、企业技术开发机构试销自身研制的新产品,经市科委、市经委、税务部门批准,通过省级鉴定的,免征3年产品税。通过市级鉴定的,免征1-2年产品税,如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适当减免所得税。
第七条 各部属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应在市辖范围内选择一个县、区作为定向技术支援地区,并推荐得力干部任科技副县长、副区长。这些单位的科、室、办、处、组和市属科研单位、集体科技机构可在市内选择一个或几个行业对口的中小企业或乡村企业,作为试生产基地进行联营,实行互惠互利。县、区和企业都要积极主动寻找自己的技术依托和合作单位。
凡在二年内以技术使企业新增税利在50万元以上的科研设计单位,市政府均授于“牡丹杯”奖。新增税利在100万元以上的奖3万元。新增税利在80万元以上的,奖2万元。新增税利在50万元以上的,奖1万元。奖金由单位税前支付。
第八条 新建独立科研机构及科研机构的分设、合并、隶属关系的改变等,由主管单位会同市科委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以研究所名义对外开展工作,不得享受科研单位的各种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