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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

洛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洛市政〔1988〕44号)


              关于放活科研机构、放活
              科技人员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了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放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的有关规定,推进省在我市进行的科技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调动科研设计单位和科技人员为振兴洛阳经济服务的积极性,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在保证完成国家和上级安排的科研任务或教学任务的前提下,要面向社会,开展多种服务,有组织地集体或单位选派科技、管理人员承包、租赁、领办中小企业、集体企业和乡村企业,举办种种经济实体,或到农村承包种植业、养殖业等。并按技术合同获得合法收入。
  第二条 市属独立科研设计单位实行院(所)长负责制。院(所)长由主管部门和市科委选聘,副院(所)长由院(所)长提名报主管部门任命,并报科委备案。院(所)长每届任期3~5年,在任期内要与主管部门和科委签定目标合同。完成或超额完成任务,单位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经费自立的,收入可高于职工平均收入的1~3倍。完不成任务的,根据合同处罚,奖罚按年度进行。
  各级主管部门对科研设计单位应由直接控制转向间接管理,使其在计划、经营、人事、机构设置等方面自主决定。按照两权分离的要求,可根据科研设计单位的不同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等各种经营方式,科研单位内部的管理应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平均主义。
  第三条 为加快事业费减拨速度,对增收节支工作做得比较好的科研设计单位,可给予以外优惠待遇:
  1、科研经营完全自立的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减拨事业费幅度在70%(含70%)以上的,发放奖金为人均四个月基本工资;减拨50%(含50%)以上的,发放奖金为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减拨30%(含30%)以上的,发放奖金为人均二个半月基本工资;减拨10%(含10%)以上的,发放奖金为人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
  2、完成国家、省下达课题后的节余经费,应视为单位的纯技术收入,按5∶2.5∶2∶0.5建立科技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所长基金。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
  第四条 促进科研生产联合,多方面吸引人才、技术、成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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