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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单位或个人出卖租出的房产,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买卖双方经市房产交易房屋互换管理所验证和实地勘察无误后,方可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第九条 房屋买卖双方应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按市规定的房屋交易价格控制标准自行议价,然后由市房产交易房屋互换管理所批准同意后,方能成交,办理交易手续,并到房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过户手续。严禁抬高价格或变相买卖土地。
 第十条 出卖享受国家或企业事业单位补贴、廉价购买或建造的私有房屋时,只准卖给原补贴单位或市房地产管理机关。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购买私房,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处批准。
 第十一条 城镇公、私房产,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买卖;
  1.无合法产权证件;
  2.有产权纠纷或租赁纠纷;
  3.代管产或托管产。
 第十二条 凡在本规定公布之前买卖的房产未办理交易手续者,应在三个月内到市房产交易房屋互换管理所补办过户手续,逾期不办者,在今后统一换发产权证时不予换发。
 第十三条 凡进行房产交易,须按下列标准缴纳交易管理费和工本费:
  1.买卖(转让)成交产价符合房地产管理处制定的房屋估价标准的,按成交产价的2%缴纳;为了防止哄抬房价,对超过估价标准的,每超过10%增收1%的管理费;
  2.国营房屋开发公司出卖的商品房按成交产价的0.3%缴纳;集体房屋开发公司按成交产价0.5%缴纳;
  (以上费用,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
  3.交换按产价的1%由双方分别缴纳;
  4.赠与由受赠人按审定产价的1%缴纳;
  5.介绍手续费按成交产价的0.5%,由委托介绍的一方缴纳;
  6.工本费二元,由买方负担。
  (管理费收入主要用于房屋的修缮和修建)
 第十四条 对私自买卖房产者、倒买倒卖房屋者、有瞒价行为者,除给予适当罚款外,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者,诉请司法机关处理。
  对检举瞒价、投机倒把等非法行为,经查属实后,从罚款中给检举人提取一定比例的奖金,并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城镇中的农业户出卖房产,须持乡政府的证明,土地作为国家征用,买方需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交纳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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