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镇房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郑府〔1986〕19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城镇房产交易的管理,维护房屋所有者的合法权利,方便房屋的正当买卖,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的公私房(含商品房)买卖,有偿转让和不等价交换。
第三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均可进行房屋的合法交易。
第四条 凡房屋买卖、有偿转让和不等价交换,一律经房管部门审查同意,按本办法办理房产交易手续,禁止私自买卖或倒买倒卖。
第五条 市房产交易房屋互换管理所,是办理房产交易的合法机关,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产交易业务,不得私自成交,坚决取缔黑市交易。违者,买卖双方无效,并处以双方相当房产总值的2%至5%的罚款,罚款收入上交市财政。
第六条 市内二七、中原、金水、管城回族区和金海、上街区,进行房产买卖(转让)、交换、赠与时,应到市房产交易房屋互换管理所进行交易和办理权属手续;其它县、区进行房产交易时,应到所在县、区房管部门按市房产交易房屋互换管理所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易手续。
第七条 凡需买卖我市城镇公、私房产的单位和个人,可自由选择买卖对象,也可以向市房产交易房屋互换管理所提出申请,由该所介绍买卖房产。
第八条 买卖我市城镇房产,要按照房产交易程序办理:
卖方:个人须持房产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身份证明;自管公房单位须持房产所有权和单位证明;各房屋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须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单位证明。
买方:个人须持身份证明和双方的协议,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须持单位购房证明和双方的协议书。
房产共有人出卖共有房产,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