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有明确的科技开发经营方向和经营范围;
  (二)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并能独立支配的财产和经费;
  (三)有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领办人和机构中的固定从业人员必须是非在职人员(包括离、退休、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固定从业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或确有真才实学的人员;
  (四)有必要的技术设施和条件(包括租赁设施);
  (五)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包括租赁场所);
  (六)有组织机构(仅限于集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
  六、民办科技机构申请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证件:
  (一)县(含)以上科委和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无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可以免予提供);
  (二)组织章程(仅限于集体性质的民办科技机构);
  (三)经主管部门审查的领办人身份证明登记表;无主管部门的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四)资信证明;
  (五)技术设施和专业技术人员证明;
  (七)租赁设施的须提交租赁合同。
  七、组织章程应载明的事项:
  (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宗旨和组建原则;
  (三)财产和经费来源及其出资方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和职权、决策程序、领办人姓名及任期;
  (五)财务管理;
  (六)收益分配原则;
  (七)章程修改的程序;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集体民办科技机构的经营范围时,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技术服务活动为主,可兼营与其科技开发有关的设备和产品。
  九、集体民办科技机构实行省、市、县(区)分级申请登记注册。凡名称冠以“河南省”“河南”“豫”字样而不冠所在地、市、县名的集体民办科技机构,属挂省名的民办科技机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省科委审查批准。
  2、具有三十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5人以上的固定从业人员,5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3、有较强的科技力量(在固定从业人员中,有三名以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研人员)和有基本的试验设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