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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审批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开展商标普查、验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2日)废止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豫工商字(1988)第65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审批
               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审批登记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四日

附:          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审批登记暂行办法

  一、为了推动我省民办科技机构的发展,进而搞活科研机构,放活科技人员,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并健全民办科技机构的审批登记制度,保障民办科技机构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实行自筹经费、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以盈利为目的的集体、个体、个人合伙和私人企业等形式的科技经营性质的经济实体。
  三、成立各种形式的民办科技机构,均须先向所在地的县或县以上科委提出申请,经审旨批准后,再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四、凡遵循自愿组合、自负盈亏、民主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职工集资、适当分红、集体积累等原则组建,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有体现上述原则的组织章程,有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办科技机构,应承认其集体经济性质,允许它没有主管部门,可心直接向科委报批,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五、民办科技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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