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科技厅废止的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2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31日)废止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文件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
豫科字〔1987〕68号
关于印发《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县(区)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属各部门、团体:
民办科技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支不可忽视的科技力量。为了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订《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四日
附: 河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支不可忽视的科技力量。为了加强对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民办科技机构,系指集体、个体、个人合伙,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为主要任务并以盈利为目的的科技经营实体。
以经营技术为主的常设技术市场的管理,按全国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和河南省技术市场协调指导小组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建立民办科技机构,须具备下列条件:
领办人和机构中的固定从业人员必须是非在职人员(包括离、退休,停薪留职,下同);领办人一般应具备与机构业务一致的专业特长;固定从业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人员或确在真才实学的人员;有明确的经营方向和业务范围;有一定的资金、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管理机构和章程。
第四条 获准建立、依法注册登记的民办科技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申请专利和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其财产和正当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 建立民办科技机构(不包括农村个体科技专业户),须经机构所在的市、地、县(区)科委审查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经其核准登记注册后,颁发营业执照,取得合法地位,方能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进行税务登记,开展营业活动。在经营中,不得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