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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省县乡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2)编制县乡公路发展规划、建设养护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制订县乡公路建设养护技术管理措施;
  (4)征收拖拉机、畜力车养路费;
  (5)负责路政管理,保护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畅通;
  (6)培训、指导乡(镇)公路管理员和农民护路员。

第二章 县乡公路建设

  第八条 县乡公路发展规划应以本区域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为依据,综合考虑交通流量、路网布局、小城镇分布、资源开发等因素,统筹安排。
  第九条 县道发展规划由市(地)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经市(地)和省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地)政府批准。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市)县乡公路管理机构编制,经县和市(地)公路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县乡公路建设以县乡政府为主,除养路费补助和以工代赈外,由县乡政府依法采取多方筹资和群众投劳的方式兴建。
  第十一条 县道建设主要依靠地方投资与民工建勤相结合的办法实施,养路费酌情补助。
  乡道建设主要由乡(镇)自办,或者以乡(镇)为主,由地方财政给予补助。
  老、山、边、贫地区的县道、乡道建设可实行以工代赈办法,或者其它扶贫补助。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建设资金采取下列方式筹集:
  (1)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投资(乡道包括乡镇统筹费投资);
  (2)受益单位(包括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投资,群众投劳,车辆、民工建勤;
  (3)中外合资、外商独资、贷款、集资、入股等。
  第十三条 民工建勤从农民每年法定的义务工中统筹安排。机动车辆每年两个建勤义务日,不能出工的可以款顶工。
  第十四条 用集资、贷款修建且符合省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的重要县乡公路或独立大桥、隧道,按省政府规定的程序审核、批准后,可以收取通行费,偿还集资、贷款,收取通行费应执行省统一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第十五条 县乡公路建设用地应纳入县、乡用地计划,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报县人民政府统一调整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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