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6月13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13日)废止关于印发《河南省县乡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县乡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县乡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豫政[199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乡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县乡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县公路(简称县道)和乡公路(简称乡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道是指不属于国道、省道,在市、县、乡之间起联网作用的公路。乡道是指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在乡与乡之间或与外部联系的公路。
第四条 县乡公路建设、养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重视县乡公路建设,加强对县乡公路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县级以上公路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县乡公路的主管部门,对县乡公路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宏观管理、统筹规划、业务指导。
第七条 市(地)、县(市)的县乡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县乡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和本省县乡公路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本《办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