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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

 第四十一条 郑州市场每一个开市日的成交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前一个开市日平均价的一定幅度,突破价幅限制时,市场停市。市场每一个开市日价幅的制定、调整和公布由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十二条 郑州市场的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信息征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场统一发布。

第八章 结算

 第四十三条 在郑州市场成交的合同,实行市场监督下的买卖双方自行结算制度。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买卖双方可委托市场代办结算。
 第四十四条 郑州市场实行基础保证金、追加保证金制度:
  (一)基础保证金,即买卖双方在每成交一笔交易后,按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五向市场交纳;
  (二)追加保证金,即当粮食市场价格发生大幅度波动,基础保证金已不能有效保证履约时,市场可根据价格升降情况向买卖双方或某一方收取追加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 基础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无误后,市场将保证金的本息归还交纳者。
 第四十六条 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后,各按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至一点五,向市场交纳交易手续费。不同时期的手续费具体执行数额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情况和批发市场提供的服务情况确定。

第九章 交割

 第四十七条 郑州市场成交的合同实行实物交割。货物在合同所确定的火车站车板或港口船舱交货。
 第四十八条 在合同规定的交割期前两个月,由卖方持市场管理机构签发的准运证向当地粮食调运主管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安排运输。郑州市场暂时代办向河南省外发运粮食的运输计划。
 第四十九条 买卖双方必须严格按照成交样品的等级、规格、质量交收货物,否则按违约处理。
 第五十条 货物交割中的商务事故按照商业部《粮油调运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代理

 第五十一条 做为会员的粮食商业批发企业有权从事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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