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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

 第三十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采取三种形式:
  (一)现货交易,即六个月以内交割的交易;
  (二)远期合同,即六个月以上不超过十二个月交割的交易;
  (三)合同转让,即在场内的合同转让。
 第三十一条 郑州市场设置相应的交易厅及其交易设施。会员在郑州市场的交易活动一律在交易厅内进行,禁止厅外成交。
 第三十二条 郑州市场的现货、远期合同和合同转让交易,市场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交易达成后买卖双方必须严格履约,在经法定程序变更以前,卖方不得拒售,买方不得拒收。
 第三十三条 郑州市场的成交方式为拍卖和协商买卖两种:
  (一)拍卖,即由卖方提前向市场提交拍卖品种、数量、质量、样品、交货地点、交货时间、运输方式、包装价格等资料和实物,由市场统一组织拍卖;
  (二)协商买卖,即由买卖双方在场内协商定价,签订合同,经市场登记确认,合同生效。
 第三十四条 郑州市场的成交合同有下列两种:
  (一)标准化合同;
  (二)非标准化合同。
  合同样式由市场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合同的转让,必须在交割期两个月以前由郑州市场公开组织进行。合同转让交易一旦达成,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三十六条 粮食品种质量、粮食包装物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部颁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郑州市场实行国家指导性年度购买配额制。年度配额在五千万公斤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购买粮食,一个月的购买量不得超过年度配额总量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出市代表和工作人员进场须着专用交易工作服装。

第七章 价格

 第三十九条 郑州市场的法定报价货币为人民币,粮食计量单位为公斤,报价单位为元、角、分、厘/公斤,叫价幅度为1厘/公斤。
 第四十条 现货和远期合同成交的价格不得突破国家指导价格的上限和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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