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进场交易;
(二)享受市场提供的信息服务;
(三)对市场各项交易规则、制度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
(四)对市场交易活动和管理服务工作有监督、建议、批评权。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严格履行交易合约;
(二)接受市场的监督和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三)向市场交纳一次性资格保证金一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可委派一至三名出市代表进场交易。出市代表的条件是:
(一)必须是会员单位正式职员,具有一定的粮食业务知识;
(二)必须经过指定单位举办的批发市场专业知识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三)没有任何经济犯罪和刑事犯罪记录。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者,须持所在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书,经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出市代表证书,方可进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 出市代表证书不得买卖、转借、涂改、伪造。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全权负责所代表企业在场内的交易活动,所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会员变更法人代表时,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向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变更或增加出市代表,须提前十五天向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备案。原出市代表在了结各项手续后退场。
第五章 会员协会
第二十六条 郑州市场的会员成立会员协会。会员协会是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反映会员意见、维护会员权益的组织。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十五名协会理事和公共理事组成。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会员协会具体章程由会员协会根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九条 郑州市场的开市品种为小麦(含面粉),新增品种由商业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