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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管理暂行规则

 第十二条 郑州市场设置下列职能工作机构:
  (一)综合部:负责协调市场的日常行政工作;
  (二)交易一部:负责现货和远期合同成交;
  (三)交易二部:负责合同转让;
  (四)信息部: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市场信息,以及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结算部:负责审查会员资信,收取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协助买卖双方结算;
  (六)交割部:负责签发准运手续,监督实物交割,协调处理货物交割过程中的商务事故;
  (七)公关部:负责宣传、联络、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监察部:负责监督、调解和处罚。
 第十三条 郑州市场主任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成立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郑州市场实行会员制。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粮食商业批发企业、粮食生产企业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均可申请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或购销粮食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资本金三十万元以上;
  (三)年度能提供或购买议价粮食(小麦或面粉折小麦)二百五十万公斤以上;
  (四)有两年以上经营或购、销议价粮食业务的经历,并能守法经营;
  (五)拥有或租用与其粮食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
  (六)商业信誉好,有县、市以上工商、银行、税务和审计部门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具备第十六条规定资格的企业,均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复审,经商业部批准后,到市场登记、注册,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会员分为下列两种:
  (一)粮食经营企业会员可以从事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
  (二)粮食生产企业会员只能销售自产粮食,不能购进;粮食加工企业会员只准购进所需原料,加工成品出售,不准转销原料粮。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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