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郑州市场设置下列职能工作机构:
(一)综合部:负责协调市场的日常行政工作;
(二)交易一部:负责现货和远期合同成交;
(三)交易二部:负责合同转让;
(四)信息部: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市场信息,以及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结算部:负责审查会员资信,收取交易保证金和手续费,协助买卖双方结算;
(六)交割部:负责签发准运手续,监督实物交割,协调处理货物交割过程中的商务事故;
(七)公关部:负责宣传、联络、教育和培训工作;
(八)监察部:负责监督、调解和处罚。
第十三条 郑州市场主任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成立临时工作小组。
第四章 会员
第十四条 郑州市场实行会员制。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粮食商业批发企业、粮食生产企业和以粮食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均可申请为会员。
第十六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主经营或购销粮食的经济实体;
(二)拥有资本金三十万元以上;
(三)年度能提供或购买议价粮食(小麦或面粉折小麦)二百五十万公斤以上;
(四)有两年以上经营或购、销议价粮食业务的经历,并能守法经营;
(五)拥有或租用与其粮食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施;
(六)商业信誉好,有县、市以上工商、银行、税务和审计部门的证明。
第十七条 凡具备第十六条规定资格的企业,均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郑州市场管理委员会复审,经商业部批准后,到市场登记、注册,取得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郑州市场的交易会员分为下列两种:
(一)粮食经营企业会员可以从事自营买卖和代理买卖;
(二)粮食生产企业会员只能销售自产粮食,不能购进;粮食加工企业会员只准购进所需原料,加工成品出售,不准转销原料粮。
第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