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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失效]

 第七条 社会力量举办大专层次的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所在地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举办中专层次的学校,由所在地的市(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举办其它学校,由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管理。
  省外社会力量来我省办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第九条 学校变更名称、类别、层次、更换举办单位或举办人,改变隶属关系等,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第十条 学校停办时,应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公章及《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按照国家教委、 财政部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清理财、物及债权、债务。
 第十一条 学校制作招生广告,须经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证明。
 第十二条 学员学习期满,学校发给由校长签署的“结业证明”,不得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办学的经费自行筹集。学校可向学员收取合理的学杂费。收费标准由省教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第十四条 学校的全部收入及固定资产归学校所有。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坚持财务公开、勤俭办学的原则,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银行、审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学校应向直接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缴纳学杂费总收入3%的社会力量办学基金,用于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顿、责令停办、退还学费、责令赔偿损失;会同有关部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两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办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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