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我国特有的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农、林、牧、渔、微生物、药物等珍贵动、植物资源的技术资料和尚未鉴定定名的标本;
(九)可能在国外引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仿制、复制品;
(十)贮存科技保密项目数据的电子计算机软件;
(十一)其它科技保密事项。
第六条 科学技术保密项目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经济利益的科技保密项目、国家特有的发明创造、具有民办先进水平的技术诀窍或核心技术、国防、军工尖端技术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列为绝密级。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较大经济利益的科技保密项目、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及有国际竞争力的保密专利、重大成果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受到较大损失的,列为机密级。
(三)不属于绝密和机密,对发展科学技术有较大作用,具有国内先进水平,涉及国防、军工常规制造装备或具有一定经济利益的技术成果、工艺配方、图纸、资料等,如被不应知悉者所知,会使国家遭受损失的,列为秘密级。
第七条 划定科技保密项目密级的程序和权限:
(一)科学技术项目的密级由项目完成单位提出建议,报主管部门初审;
(二)绝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后经市科委审定,省科委复审,报国家科委审批;
(三)机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市科委复审,报省科委审批;
(四)秘密级,由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委,由市科委会同市国家保密工作局共同审批;
(五)科技项目的密级随项目下达的,按下达的密级执行;
(六)部属、省属驻郑且归我市代管的单位,其科技项目的密级划定,按其隶属关系报批,同时抄报市科委备案。
第八条 凡在国外已不保密或已失去先进性的科技保密项目,应及时解密或降低密级;发现原来未列为保密项目而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划入保密范围并确定合适的密级;原定密级偏低的要求及时升密。解密、降密和升密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其审批程序按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专利或技术协议、合同等承担的保密项目的解密、降密和升密手续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科技保密资料的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