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兄弟省(市、区)的科技三项费用,一直都是由科委统一掌握分配的。我省各级科委在长期的工作中,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工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通过科技体制改革又逐步完善了规章制度,对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方法日趋配套,为管好、用好全部科技三项费用创造了有利条件。为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科技拨款管理办法。克服多头管理的弊端,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我们认为,科技三项费用,应由省科委统一管理。
三、对本《办法》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1.关于科技经费拨款增长的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科学技术拨款,在今后一定时期内,应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速度逐步增加”。
国务院《规定》:从第七个五个计划开始,按照科技经费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拨款额度,依照以上原则,并结合我省情况,在《办法》第二条规定:“省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省财政厅应按当年省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一安排;科学事业费的预算支出应按高于当年省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的原则安排。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由省科委统一管理使用”。
“市、地、县(市)应按当地财政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安排科技经费,由同级科委管理使用”。
2.关于科学事业费划转的基数。
国务院的《规定》指出:“以一九八五年度调整预算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加上一九八五年因工资改革按规定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为基数,连同增长的额度,自一九八六年度,由财政部全部拨交国家科委统一管理”。因我省科学事业费拨款改革比国家晚一年,省科委与财政厅协商,以一九八六年预算调整数为基数,财政在安排预算时,已考虑了一九八五年工资增长等因素。据此,《办法》第四条规定:“以一九八六年度预算调整数(扣除一次性拨款,不扣除因进行改革试点而减拨的经费)为基数。由财政部门全部划归同级科委统一管理”。
3.关于减拨下来的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规定》指出:科研单位减下来的科研事业费,三分之二留给国务院主管部门用于行业技术工作和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三分之一由国家科委用作面向全国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国家科委和
财政部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考虑到地方科研事业费数量较少,而研究机构家底又较薄弱,如果减下来的经费分散使用,则回旋余地较小。因此,这笔经费地方科委可以多集中一些”。为此,在《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省属科研单位当年核减的科学事业费,百分之五由主管部门建立行业科技发展基金,用于行业科技事业费的发展;百分之五十留给省科委,建立科研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省属科研单位的科技委托信贷资金,以奖代拨资金和科技贷款的贴息资金。市、地、县(市)属科研单位核减的事业费,由同级科委掌握,用于科技事业的发展,不准挪作它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