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一九八六年元月发布的《关于
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我们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反复请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订了《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提请省政府领导审议。
省委、省政府对科技工作十分关心,积极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科技体制的改革。省政府一九八三年专门发出了《关于适当增加科技经费的通知》。一九八五年九月,省委、省政府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财政科技费用拨款的比例和市、地拨款的要求。这些措施,对促进我省科技体制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贯彻实施
国务院的《规定》,推动地方科技拨款的改革,一九八六年八月,国家科委和
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做好地方科研事业费划转工作的通知》。一九八六年十月,省政府批转了省科委、省财政厅《关于科研事业费拨款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了我省科研经费由财政部门划转同级科委管理的范围、基数、时间以及有关政策。按照这个方案,我们和财政厅以及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于一九八六年底完成了省直26个部门科研事业费的功转和省属67个科研机构的分类工作。市、地、县(市)科研事业费的功转和分类工作也先后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底基本完成。
科技拨款制度的改革,是科技体制改革关键。旧的拨款制度是封闭式的、“供给”式的。存在许多弊端,科研单位吃国家“大锅饭”,研究水平低、社会效益差、科技人员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只有改革拨款制度,才能合理有效地使用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推动科技工作更加面向经济、面向社会,形成科研结构合理的纵深配置,保证科技规划的实施。为了巩固科技拨款改革的成果,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经过
一九八六年九月,我们对科研单位现状及近几年科技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会同省财政厅起草了《办法》初稿,印发给当时召开的省科技拨款改革座谈会进行讨论。根据会议上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又送省直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征求意见。经与财政厅反复研究修改,于一九八六年九月底将《办法》送审稿上报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时提出了两点意见。即:(1)科技拨款改革的范围问题。
国务院《规定》的科技拨款管理范围。包括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下同)和科学事业费两部分,而送审稿只写了科学事业费拨款管理。应该考虑与国务院的要求一致起来;(2)作为省政府的行政规章应该适用全省,但送审稿只限在省直。对各市、地、县拨款改革未提及。值得考虑。我们经过研究采纳了上述意见,对原送审稿作了较大改动。在法制办的具体指导帮助下,经过多次研究修改,先后四易其稿。一九八七年十二月,省政府法制局将第四审修稿,印发省直二十个单位和十七个市、地,广泛征求意见。从返回的意见看,普遍表示赞同,要求尽快发布。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们都一一斟酌,凡是合理的尽量予以采纳。我们与法制局多次研究,并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新精神,最后形成了第五审修稿,我们认为,提请审议的《办法》草案是比较成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