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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三、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近期,尚不能取得实用价值的应用研究工作的基础研究型单位,其经费应逐步做到主要依靠申请基金,国家只拨给一定额度的事业费,以保证必要的经常费用和公共设施费用。必要的经常费用,包括定编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退休人员费用、人民助学金、公务费和小额科学预研费;必要的公共设施费用,包括房屋修缮费、小型公用科研仪器设备费。这类单位取得的合理收入,留给本单位使用。
  四、从事多种类型研究工作的科研单位,其经费来源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解决,并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科研单位类型的划分,应按照国家科委《关于科研单位分类的暂行规定》,由同级科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各类科研单位离、退人员的离、退休金由科学事业费开支,不予减少。完全停拨科学事业费的单位,离、退休金仍应由同级科委照拨。
  第九条 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委托科研单位承担的科技任务,其费用由委托部门或单位支付。
  第十条 独立科研单位的新建、撤销、调整或合并,以及编制的增加或减少,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科委会同编委、财政部审查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增拨或核减科学事业费。
  第十一条 科学事业费的年度计划,由有关部门报同级科委审批下达,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各级科委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科学事业费的年度预、决算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抵触时,按本办法执行。

        关于《河南省科学技术拨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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