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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失效]

  凡自愿“辞官”去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乡镇企业、集体企业和兴办技术服务机构的干部(包括县级以上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予鼓励和支持。“辞官”者不再占原单位编制,原单位工资总额不减。本人要求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应当允许保留三年。在此期间本人的收入,要提取一定的比例交给原单位,作为留薪的补偿费用。具体数额由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
  有条件的市、地,要积极探索科技人员管理制度的综合性改革,在社会保障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用人单位有权聘用和辞退,科技人员有权应聘和辞职的双向选择用人就业制度。
  要充分重视从工人、农民及其他劳动者中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在全省要有步骤地实行工人和农民技术职务制度。乡镇企业和民办科技机构可在内部实行技术职务聘任制,并确定相应的技术职务工资和福利待遇。
  八、改革企业经营机制,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要把技术改造、产品更新率、产品质量等技术进步指标纳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厂长(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以及企业上等级的考核指标体系。企业的技术进步程度要与经营者、生产者的利益直接挂钩。
  企业特别是国营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健全技术开发和技术管理体系。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在厂长负责制条件下,厂办科研机构可以实行所长负责制,允许独立核算,鼓励承包。厂办科研机构要以本企业的技术进步为中心任务,在完成本企业任务的前提下,可有组织地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项目。其技术性收入的征税办法,以及收入的分配办法,可参照事业费自立的独立科研机构的规定执行。
  九、改革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技术推广服务网络
  逐步改革农业技术推广事业费拨款管理办法,事业费要实行减拨,一九九一年全部减完。减拨下来的事业费仍用于农业技术的推广,按照任务与经费挂钩的原则,把全年的农技推广任务分解成若干项目,与经费挂钩,由农技推广机构与同级农业主管部门签订承包合同。
  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要逐步办成独立的经济实体。乡农技站的组织关系可落在乡政府,技术工作应接受主管业务部门的指导,应与乡政府的生产规划相协调。
  鼓励并支持农技人员个人或联合承包、领办农技推广机构和农技推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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