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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失效]

  各级金融机构应进一步开辟和疏通科技信贷渠道,对科研机构的信贷要优先支持。鼓励和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联合创办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的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同时允许经营效益好的科研机构经人民银行批准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社会集资。
  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在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积极简政放权,使科研机构向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发展。对科研机构的各种横向联合,上级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阻挠。
  五、大力支持和促进集体、个体、私营等不同所有制形式的科技机构的发展
  经批准建立、依法登记注册的民办科技机构,在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任务、接受委托科研项目、鉴定验收科技成果、申请专利和科技成果奖励、用自有外汇出国考察、银行信贷、新产品和技术性收入减免税等方面,均享有与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同等的权利和待遇,其财产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六、吸引中央驻豫和省外科技力量为我省经济建设服务
  鼓励中央驻豫科研设计机构、大专院校、厂矿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及省外科技力量在我省创办技术经济实体,建立技术经济联合组织,领办、承包中小型企业、乡镇企业和进行技术服务。凡承担我省技术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新产品开发等任务的,同等条件下择优列入我省科技计划,给以资金支持;向我省转让技术成果,可从取得的纯收入中提取15~30奖励有关科技人员,不计征奖金税;与我省企事业单位组建的科研生产联合组织,第一年内分得的利润,可视同技术性收入,免征所得税;取得的科技成果可申报省科技进步奖,获省级奖励的成果,加发同等级奖金的30%。
  对我省科研机构和物价的优惠政策,原则上亦适用于中央驻豫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
  七、进一步放活科技人员政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鼓励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采取组织选派、调离、辞职、留职停薪、留职留薪等形式到农村、城镇去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乡镇企业和集体企业。具体办法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豫办〔1988〕11号文件执行。
  到农村和城镇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企业的科技人员,可优先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在聘用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合同期满,回原单位或另行安排工作者,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应予以保留;实行聘任制的单位,应优先予以聘任。
  自愿到农村、城镇工作并保证按合同规定工作期满五年以上的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允许提前五年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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