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7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实际上已经失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
 (豫政〔1988〕46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补充规定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快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推动我省经济的发展,现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切实落实科研机构的自主权
  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无偿占用科研机构的人员、资金及财物,不得占用科研机构的编制、经费。
  科研机构可以直接购买科研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控购物品除外),有权处理多余设备(除国家投资的大型仪器设备以外)、物资,所得款项全部用于设备更新,不得挪作他用。
  科研机构有权在全省总的规划、计划指导下编制本机构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务预算等。
  技术开发类型的科研机构,可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本机构的情况,选择和调整业务方向。
  二、科研机构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
  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都必须全面实行所长负责制。科研机构具有法人资格,所长为其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权力。
  所长有权对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人事、行政、外事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全面负责。所长拥有决策权,但在决定重大问题之前,要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
  科学事业费完全自给的科研机构,所长有权在单位内部每年对3%人员的工资浮动升级;事业费减拨50%的,有权对2%人员浮动升级;实行事业费包干的科研机构,也要推行承包责任制,超额完成承包指标的,也可对2%的人员浮动升级。所需费用由单位从创收中解决,列入工资总额,不计征奖金税。晋升指标可累计使用。
  各级科委应定期会同主管部门对科研所长按任期目标进行考核,提出奖惩意见,并按照豫政〔1987〕82号文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兑现。
  三、科研机构要积极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全面经济核算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