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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办法
 (1990年6月2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0年7月8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维护社会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简称《集会游行示威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露天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活动。
  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规定,予以保障。
  第四条 公民在行使集会、游行、示威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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