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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城市分配住房、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
  (三)农村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扶贫、救灾、贷款等方面应优先照顾。
  (四)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500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50%,是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七条 计划外怀孕经教育仍不中止妊娠的,每月征收男女双方各100元的计划外怀孕费;情节严重的,每月征收男女双方各200元以上的计划外怀孕费;中止妊娠的,所收费用原数退回。
  第三十八条 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从怀孕之月起至达到法定婚龄准予登记后一周年止,每月征收男女双方收入各50%的计划外生育费。
  已到法定婚龄,未领得生育证而计划外生育的,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元-300元;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包括送他人抚养或抚养他人子女,下同),除降低夫妻双方各一个档次的工资外,自分娩之月起至子女年满7周岁止,每月征收夫妻双方月收入20-30%的超生费;取消夫妻双方各一次调资,在两年内不得获奖、评为先进、提职、晋职,并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两个子女的,应开除夫妻双方的公职。并自分娩之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年征收夫妻双方年总收入20-30%的超生费,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征收。
  第四十条 城市居民和农民计划外超生子女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个子女的,按夫妻年总收入的20-30%征收超生费7年,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两个以上子女的,按夫妻年总收入的30-40%征收超生费14年;
  (二)承包国营、集体工商企业的,可以取消承包;
  (三)农民超生的第一个子女在7年以内、超生的第二个子女在14年以内,不分给口粮田、责任田、自留地、自留山等;具备分户条件的,也不再分给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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