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年龄应在28周岁以上,并有四年以上间隔时间。

第三章 生育计划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生育计划,结合本地区人口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的生育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对计划生育工作应实行分类指导,加强管理和检查监督,保证生育计划的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人口计划、生育计划目标管理责任制。计划生育工作应作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都必须执行生育计划,不得超计划安排生育。
  上述单位应按本条例规定,实行指标管理,每年将生育指标经过民主评议,落实到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符合晚育条件的,应优先安排生育。
  第十八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生育证由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随生育计划逐级下发。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生育证。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又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签定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经女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给生育证。
  第十九条 人口生育统计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者篡改统计数字。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政、卫生、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都应当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

  第二十一条 提倡优生。结婚和生育应接受优生指导,逐步推行婚前健康检查。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