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第八条 每年的一月为全省计划生育宣传月。

第二章 生育节制

  第九条 公民依法结婚后应当按计划生育。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 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晚婚生育或者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一条 生育必须在国家的指导下按计划进行。
  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报市(地)计划生育技术鉴定机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上,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三条 农业人口除适用第十二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其父母的(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为农业人口,只生育一个女孩,且为农业人口的,按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