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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0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0年5月1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1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河南省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4月12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第三条 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推行计划生育,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进行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计划生育工作同经济建设一起抓。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与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尽职尽责,秉公执法;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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