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第六条 普及义务教育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乡(镇)、村干部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必须定期考核。

第二章 学校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统一规划,合理设置小学、初中,使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农村初中要适当集中设校。
  农村每个乡(镇)可设若干所中心小学。距离中心小学较远的村庄,可以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小学,条件不具备的可设简易小学。
  要努力创造条件,为盲、聋哑、弱智和其他残疾儿童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
  各地在兴办普通初中的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举办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应注意文化课的教学。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兴办学校,普及义务教育。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师资、仪器供应和教育业务上给予帮助、指导。
  第十条 小学、初中必须接收本招生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受完义务教育。要严格学籍管理,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迫学生中途退学。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应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改革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按时完成教学、教育任务,培养合格毕业生。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推广和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如期达到毕业程度,或未到年限而达到毕业程度的,发给毕业证书。凡到了义务教育年限而未达到毕业程度的,发给结业(肄业)证书。
  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可以就业,也可以升学。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教育经费和教学设备,做好收缴或减免杂费以及助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