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七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的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包括初级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的学制为六年或五年,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为三年或四年。
第三条 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步骤是:
全省在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
城市(含有条件的郊区)和少数经济、文化较发达的县、乡(镇)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县、乡(镇)一九九0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同时积极制造条件,在一九九五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经济、文化不发达的县、乡(镇),二000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少数经济特别困难的地方,可以适当推迟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年限。
第四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和民族,都必须在新学年开始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入学年龄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不能就学的儿童、少年,须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申请,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延缓入学或免于就学。
第五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使其抚养的适龄儿童、少年受完义务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城市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少年按时入学,并受完义务教育。
未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收尚未受完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