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股票票面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标明“股票”字样。内部发行的,应标明“内部发行”。
(二)企业全称、住址;
(三)股份总额、每股金额;
(四)股东名称、住址;
(五)发行日期;
(六)股票号码;
(七)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印鉴。
(八)收益分配方式;
(九)股东承担的经济责任;
(十)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
(十一)标明转让、挂失“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过户事项记载;
(十三)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承印股票和新闻单位承办发行股票广告时,必须验证批准机关批准发行股票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股票遗失,可以向发行企业或原代理发行的金融机构申请挂失,具体手续按储蓄存单(折)挂失手续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代理股票发行的金融机构可收取千分之二至三的手续费。
第三章 交易规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股票要上市交易和金融机构经营股票交易业务,均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开发行的;
(二)新建企业已正式投产(营业);老企业发行股票结束时间已满三个月;
(三)企业发行股票后经营正常,财务状况良好;
(四)企业公开披露的经营信息资料是充分的、属实的;
(五)持10股以上的股票所有者达到发行时规定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企业股票上市交易必须由董事会或理事会向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下列文件:
(一)股票发行情况说明;
(二)企业发行股票后的经营情况和发展趋势说明;
(三)交易机构同意承办该股票交易业务的证明;
(四)企业上月份财务报表;
(五)股票票样。
第二十五条 上市交易的股票,要求票面必须完整无损、真实无误;代理发行单位的戳记应清晰齐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