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企业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企业股票、债券管理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行、交易股票的单位和个,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股票可以转让、抵押,但不得做为货币流通。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及各县(市)区支行是股票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发行规则
第五条 企业发行股票分为向社会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联营企业中向投资方发行(以下简称定向发行)、向本企业内部职工发行(以下简称内部发行)三种形式。
公开发行的,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定向发行的,限于新建的依法登记的联营企业;内部发行的可以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企业。
第六条 企业发行股票应遵守自愿认股原则,严禁强行摊派。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对股票的发行采取集中管理,分级审批制度。
(一)公开发行、定向发行的,由中国人民银行烟台市分行审批。
(二)内部发行的,由各县(市)人民银行审批,报市分行备案。
第八条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应呈报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
(一)招股金额和范围;
(二)资金投向;
(三)效益预测;
(四)收益分配。
可行性报告应附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营业执照影印件(或副本);
(二)主管部门批复文件;
(三)发行股票章程;
(四)新建企业需有认购全部股份总额30%以上的验资证明(由开户行出具);老企业需有上年度和上季度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