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发券系数的确定:
1、测算的平均数据:
职工平均住房使用面积:16.78平方米
职工平均月计券工资额:78.99元
原职工平均月自负房租额:1.09元
平均单位面积月新租金额:1.17元/平方米
2、发券系数的计算公式:
平均单位面 职工平均 原职工平均
积月租金额×使用面积-月负房租额
发券系数=────────────────×100%
职工平均月计券工资额
1.17×16.78-1.09
=───────────────×100%=23.5%
78.99
此公式的基本原理是:月发券总额等于月提租总额。即发放给职工的住房券,通过相应的住宅租金收回来。
3、职工发券额的计算
发券额=计券工资额×23.5%
(三)运转程序
改革前的旧房(个人购买的除外)实行空转,其住户的住房券和租金采取“以证代券,差额结算,沉淀统筹,纳入基金”的形式流转。即在模拟动转的基础上,核定对每个职工户应发的住房券和应交的新租金数,尔后各单位先按财政局核定的减免补助资金统筹额,缴现金存入银行,作为兑现沉淀券的准备金。对收大于支或支大于收的,由承租人所在单位进行差额结算:增支的交现金,存入银行,也做为沉淀券的准备金;沉淀的券(凭证)汇总向银行结算后,做为个人的购建房基金;老房租仍划转原产权部门。
改革后租用新建住宅和购买公用住宅的职工,都由所在单位按统一券系数发人民币,并代扣租金(如交租有余,进入个人购建房基金)和归还银行贷款。资金来源,属企业单位的进入成本,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列入经费支出。
四、减免补助办法
在住房制度改革中,对于发给的住房券全部交租后仍要增加较多支出(3.01元以上)的家庭,在坚持多住房多拿钱原则的前提下,考虑到目前职工收入较低的状况和三十多年住房分配制度的历史背景,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根据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一定时期内采取适当的减免补助政策,作为过渡办法,缓解一部分职工的经济压力和心理压力,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起步。
(一)减免补助范围。减免补助办法只适用于住在改革前旧房中的“旧住户”。“旧住户”中增支户的四种情况,即增支三元以下的、配偶一方为农村户口而在城市住公房的、一户占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和旧住户换房的,不予减免补助。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根据其参加工作的不同时期适当给予减免照顾。对新住户中少数特别困难户,可由所在单位通过福利性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