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自有住宅和租赁私人住宅的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单职工(不含家在本市区暂住集体宿舍的),配偶是农村户口而本人住单位集体宿舍的职工,住工商公司房产的职工,住非租赁公房及临时安置动迁户房的职工,暂不列入发券范围。
凡改革后住进新建公房(简称新房)的职工(含配偶一方在外地的职工),分别由外地所在单位和本地所在单位,按本方案规定的计券工资基数和发券系数计发人民币。
驻烟部队参与地方改革问题,另与部队商定。在具体办法确定以前,暂按以下办法处理:1、部队住地方房产的干部、职工,视同住户一方在外地的职工对待;2、地方住部队房产的职工,不发住房券。
(三)计算住房券的工资基数:执行行政事业工资标准的职工,以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之和为基数;执行企业工资标准的职工,以标准工资加五元副食品补贴为基数;带薪服役的军人,以其原标准工资为基数;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以国内的标准工资为基数;未参加工资改革的行政事业和企业离退休职工,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加十七元补贴和五元副食品补贴为基数;工资改革后的离退休职工,行政事业单位的,以离退休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补贴之和为基数,企业以标准工资加五元副食品补贴为基数;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40%生活补贴的退职职工,以计算退职费的标准工资加五元副食品补贴为基数;计划内临时工,以烟台市劳动局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街道居委会工作人员,以芝罘区政府规定的工资标准为基数;被聘用到国营、县以上集体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由聘用单位按其停薪留职前的标准工资为基数;劳教人员由原工作单位按其劳教前的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券。
上述提租发券范围的基础数据为:
公房承租房数: 68,085户
发券职工人数: 139,745人
公房总使用面积: 2,345,430平方米
原个人月自负租金总额: 152,322元
月新租金总额: 2,744,153元
月计券工资总额: 11,038,063
三、房租标准、发券系数和运转程序
(一)房租标准的确定:
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按203.34元计算。租金由五项因素构成:1.折旧期60年,减2%残值;2.修缮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年2.1元;3.投资利息,年息3%;4.管理费,为前三项因素之和的10%;5.税金,占租金的12%。五项因素合计,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准成本租金1.28元,是成本租金1.53元的83.7%,是商品租金2.4元的53%。
计算各类住宅租金采取“基本租金加减法”。首先,统一确定1.28元为基本租金,其住宅标准有七项:平顶防水屋面或瓦屋面;窗上一玻一纱,内室有门;水、电、厕到户;水泥地面、抹灰墙面和顶棚;一砖(含)以上或大板外墙;一炕、一灶、暖气到户。然后,按照住房的居住条件,对超过基本租金住宅标准的,按项目增加租金;对达不到基本租金住宅标准,按项目减少租金。增减项目的租金,多数按准成本价格计算,个别较高档装修项目,按商品价格计算。按照“基本租金加减法”计算后,市区实际平均租金为1.17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