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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烟台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


  为了改革旧的城镇住房制度,逐步推行住宅商品化,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


  这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从我国国情和我市实际情况出发,通过把公房租金标准提高到准成本租金水平,同时发给职工相应数量住房券的办法,将住宅由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分配,初步改革长期以来低房租高补贴的分配制度,逐步把住宅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纳入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轨道,使住宅资金能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比较合理的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加快住宅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发展。
  为此,改革要坚持如下原则:(一)根据财政经济状况量力而行。在起步阶段通过“一手发出去,一手收回来”的空转办法,旧房产权单位实收房租仍维持原来的低租水平,同时只是对公有住宅的租金进行改革,把改革的代价控制在国家、地方和企业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兼顾各方面的利益,使改革的步子能够迈得开,走得动。(二)充分考虑到职工家庭经济承受力和群众心理承受力。一方面坚定不移地贯彻“多住房多拿钱”的原则,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多数家庭不过多地增加支出,使改革能够得到大多数人的拥护而顺利起步。(三)在有限条件下迈大步,一开始就从根本上冲破旧制度的框架。即以改革公房租金为突破口,由现行低租金一步提高到准成本租金,在质上体现住宅的商品属性,在量上达到住宅商品化的初步要求;调动职工买房的积极性,使租售价格比较接近住宅简单再生产的需要,并利用商品原则抑制不合理的需求膨胀,从制度上纠正住房分配的不正之风。
  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初步设想,“七五“期间基本完成由准成本租金向成本租金的过渡,“八五”、“九五”期间基本达到商品租金。目前的改革只是在有限范围内起步,旧房由空转逐步向实转过渡,新房全部实转,进入良性循环。随着改革的深化,全体职工都将参加改革,所有住宅全部进入实转,准成本租金过渡到商品租金,实现改革的最终目标。

二、改革的范围

 (一)改革的实施范围:芝罘区范围内的中央、省、市、区属的单位和居民。不含镇及镇所在地的镇属单位和居民。
 (二)住房券的发放范围:在改革范围内改革前住公房(简称旧房)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退休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享受40%生活补贴的退职职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在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上顶岗位生产(工作)的城市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街道居委会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被聘用到国营、县以上集体单位的停薪留职人员;带薪服役的军人;职工配偶系农村户口,在改革范围内住公房的职工;原是国营和县以以上集体单位正式职工的劳教人员(须经过审查批准),均属发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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