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住房储蓄银行住宅储蓄与住宅专项贷款暂行办法
(1987年10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职工和居民个人购买住宅,根据烟台市政府《公有住宅出售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储蓄是为职工和居民个人为购买住宅举办的专项储蓄;住宅专项贷款是为支持职工和居民个人购买住宅而开展的长期低息抵押贷款。住宅储蓄和住宅专项贷款均由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办理。
第二章 住宅储蓄
第三条 凡需购房并申请住宅专项贷款的职工和居民个人,均需在申请贷款前办理住宅储蓄。
第四条 住宅储蓄可一次或分次存入。分次存入的,其存期可以折算。
第五条 住房券存款,按烟台市《公房租金和住房券结算办法》办理。
第六条 人民币储蓄利息为月息2.4‰,住房券存款利率为月息1.5‰。
第七条 职工和居民个人如取消购房计划,可以停存,并允许提取所存人民币。凡经银行批准贷款的储户,其存款不能提取他用。
第三章 住宅专项贷款
第八条 职工和居民个人在住房储蓄银行办理住宅储蓄(含住房券)达到购房价值的30%,存款期满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可向住房储蓄银行申请住宅专项贷款。
1.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资金来源。
2.有住房储蓄银行认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担保。
3.持有与售房单位签订的购房合同。
第九条 借贷双方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签定贷款合同。
第十条 住宅专项贷款实行贷款抵押。在办理借款手续时,借款人必须将所购住宅产权证书交住房储蓄银行作抵押,银行方能贷款,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后,银行再把产权证明书交还于借款人。